“中國黃金”從字面上看,是對產地和黃金這一貴金屬名稱的通用稱謂。那麼,在“中國黃金”已被申請註冊商標的情況下,其他企業對這四個字的使用是否侵犯商標權?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佈的判決結果給出了答案。
“中國黃金”與“中國黃金珠寶”
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寶公司)成立於2010年12月,系中國黃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金集團)關聯企業,經營範圍為委託加工、銷售、收購黃金等。
2011年3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授予黃金集團兩款註冊商標,明確黃金集團享有“中國黃金”“ChinaGold” (以下簡稱案涉二商標)註冊商標所有權,核定使用商品為:貴重金屬錠、貴重金屬合金、銀製工藝品、裝飾品(珠寶)等。註冊有效期至2021年3月,後續展至2031年3月。
2016年4月,黃金集團與珠寶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黃金集團排他許可珠寶公司在中國范圍內使用案涉二商標,授權期限至商標有效期限屆滿。2018年12月,黃金集團授權珠寶公司許可關聯企業和加盟商等,在許可期限及地域範圍內使用案涉二商標,並享有對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行政投訴、起訴、舉報、鑑定等權利。
經黃金集團及珠寶公司長期經營、宣傳及使用,“中國黃金”作為珠寶公司的企業簡稱和字號,在我國黃金珠寶行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為提升案涉二商標的知名度,黃金集團及珠寶公司多年來多次參加行業評比活動,先後獲得多項榮譽,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020年7月,福建省永安市尊百福商行(以下簡稱尊百福商行)經永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為一般項目:珠寶首飾零售。尊百福商行對外經營後,珠寶公司發現其在店面門頭、店面內外裝飾、產品包裝上大量使用“中國黃金珠寶”的字樣。由於這六字中包含“中國黃金”字樣,珠寶公司認為尊百福商行涉嫌侵權,遂開展維權活動,派人委託當地公證部門陪同前往該店鋪購物,並拍攝該門店內、外景取證。維權過程中,珠寶公司支付費用3萬元。
2020年12月4日,珠寶公司以尊百福商行侵害商標權為由,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三明中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在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10萬元。
原被告法庭激辯
原被告圍繞“中國黃金珠寶”是否對案涉二商標構成侵權展開激辯。
珠寶公司指出,原告是專業從事“中國黃金”品牌運營的大型企業,經授權使用案涉二商標。2003年至今,原告已在全國發展超過2000家“中國黃金”店鋪,使用“中國黃金”商標的商品銷售至全國各地,品牌黃金、珠寶等銷售量、市場佔有率均在國內同行業中名列前茅。原告對請求保護的“中國黃金”系列商標具有合法在先權利。
珠寶公司指出,通過多年持續經營和發展,“中國黃金”品牌已被社會公眾廣為知曉,獲得了眾多榮譽,其係列商標亦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已經與原告形成緊密聯繫,在相關公眾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告作為原告的同行,在經營中使用或突出使用含有“中國黃金珠寶”字樣的標識並大量銷售,與原告註冊商標構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標,其行為已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
尊百福商行指出,“中國黃金”中的“中國”和“黃金”都是公共領域資源,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在黃金、珠寶類產品上,“中國黃金”作為商標不具有顯著性。且尊百福商行並沒有單獨使用“中國黃金”四字。黃金、珠寶類貴重商品價值通常較高,消費者在購買相關產品時,會施以更高的注意力,有能力分辨相關產品來源,不會發生混淆誤認,故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尊百福商行指出,其在店鋪門頭及店內使用“中國黃金珠寶”等字樣是一種描述性使用,且具有通用含義,意在告知消費者,其店鋪所銷售的產品主要是黃金和珠寶類產品,且相關產品的產地為中國,並不是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商標性使用。
法院認定侵權
三明中院經審理認為,商標局核發給黃金集團案涉二商標後,黃金集團與珠寶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珠寶公司對案涉二商標享有專用權並受法律保護。未經原告許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案涉二商標。本案中,案涉二商標經黃金集團、珠寶公司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強顯著性,且獲評馳名商標。案涉二商標為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其構成要素“中國黃金”具有區別於國家名稱“中國”和商品類別名稱“黃金”的含義和識別作用,與原告珠寶公司形成了相對固定的聯繫。
被告在其店招門頭、店內裝潢及原告從被告處獲得的包裝盒、包裝袋、吊牌、質保單等處均標有“中國黃金珠寶”字樣,標識與案涉二商標的主要文字識別部分相同或近似,且原告與被告所從事的經營服務類似。
法院據此認為,被告意在將其商品與原告關聯起來,起到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並非對國家名稱、商品類別名稱的規範性使用,其行為已構成對原告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侵權行為造成其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和被告獲利數額,法院根據原告案涉二商標的知名度及品牌影響力,同時考慮到被告成立於2020年7月,經營規模較小,且經營初期恰逢疫情並支付了許可加盟費,故酌情確定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8.5萬元(含合理維權費用)。
經查,2020年9月,原告委託相關機構對被告侵權行為採取公證保全措施,並於同年12月提起訴訟。至庭審時,被告仍在其店招門頭、店內裝潢及銷售的商品上使用“中國黃金珠寶”字樣,引人誤認其與原告存在特定關係,不僅對原告品牌運營、加盟許可等經營行為產生不利影響,同時也對原告的商譽造成了損害,故應在報刊上登載相關聲明以停止對原告的侵權,消除對原告商譽的影響。
2021年1月,三明中院對外公佈本案一審判決結果:尊百福商行立即停止在其經營場所、店面裝潢、廣告宣傳、產品、產品包裝、銷售票據等上使用“中國黃金”標識的行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珠寶公司經濟損失8.5萬元(含各項合理維權費用)。
尊百福商行不服,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2022年2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及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或者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等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案涉二商標由“中國黃金”“ChinaGold”及圖形組合而成。就中國消費者而言,“中國黃金”係其主要識別部分;案涉二商標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其構成要素“中國黃金”具有區別於國家名稱“中國”和商品類別名稱“黃金”的含義和識別作用,與原告形成了相對固定的聯繫。
案涉二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尊百福商行作為黃金珠寶經銷商,應在其經營活動中對案涉二商標進行合理避讓。尊百福商行店舖位於中國,並無特別標註“中國”的必要性,其在店招、店內裝潢等處突出使用“中國黃金珠寶”,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故構成對案涉二商標的侵權。
來源:檢察風雲
【來源:西安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