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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違反規定將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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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發布的《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8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規定》明確賬號信息管理規範,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履行賬號信息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真實身份信息認證、賬號信息核驗、個人信息保護等管理製度。

《規定》明確,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是指互聯網用戶在互聯網信息服務中註冊、使用的名稱、頭像、封面、簡介、簽名、認證信息等用於標識用戶賬號的信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發布和應用平臺服務的主體。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定》要求,互聯網個人用戶註冊、使用賬號信息,含有職業信息的,應當與個人真實職業信息相一致;互聯網機構用戶註冊、使用賬號信息,應當與機構名稱、標識等相一致。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互聯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信等服務的,應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應當對互聯網用戶在註冊時提交的和使用中擬變更的賬號信息進行核驗;應當在賬號信息頁面展示合理範圍內的互聯網用戶賬號的互聯網協議地址歸屬地信息,便於公眾為公共利益實施監督。

對賬號信息展示提出具體要求

據了解,近年來通過註冊、使用賬號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實施網絡暴力等行為時有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對註冊、使用賬號信息都做出了明確規定,並對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和公眾賬號信息的展示也提出具體要求。

《規定》明確,互聯網用戶註冊使用賬號信息,不得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政黨、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的名稱、標識等禁止性規定,避免一些用戶利用賬號信息混淆視聽、誤導公眾,維護網絡傳播秩序,推動賬號規範管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申請註冊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賬號,以及申請註冊從事經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賬號,在賬號信息中加註專門標識;在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頁面展示合理範圍內的互聯網用戶賬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歸屬地信息,便於公眾為公共利益實施監督;在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頁面,展示公眾賬號的運營主體、註冊運營地址、內容生產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效聯系方式、互聯網協議(IP)地址歸屬地等信息。

強化監管措施 違反規定將受處罰

《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不僅對註冊、使用賬號信息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同時對於違反《規定》的情況也明確了處罰措施。

《規定》明確,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協同開展監督管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強化了監管措施,規定省級以上網信部門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存在較大網絡信息安全風險的,可以要求其采取暫停信息更新、用戶賬號註冊或者其他相關服務等措施。

對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省級以上網信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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