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斤30元的草莓,被貼上“綠色食品”商標後每斤抬價至50元,而這些證明商標還是私刻模具非法印製出來的。今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食藥環偵總隊深入推進夏季打擊整治“百日行動”暨“礪劍”系列專項行動,偵破了全國首例假冒國家農業農村部“綠色食品”證明商標系列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1名,搗毀產、儲、銷窩點10餘處,查獲假冒“綠色食品”證明商標30餘萬隻,涉案銷售金額200餘萬元。
“綠色食品”是國家農業農村部於1990年制定推行的優質農產品質量認證標準;而“綠色食品”商標是證明食品無污染、安全、優質、營養的標誌,這一商標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在現代生產和流通中的作用日益為人們所重視。1992年,“綠色食品”被國家農業農村部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正式核准註冊為我國第一例證明商標,受商標法保護。根據相關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經國家農業農村部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檢測審核並取得授權後,方可在其生產的農產品外包裝使用“綠色食品”證明商標。
然而在上海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經國家農業農村部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授權許可之下,私刻模具非法印製假冒“綠色食品”證明商標,並將假冒商標貼附於自行生產或低價收購的草莓、葡萄、大米等普通農產品外包裝,由此虛增農產品質量等級,然後再以高於普通農產品50%以上的價格對外銷售,以此達到提高利潤的目的。這樣的生產經營行為顯然侵犯了註冊商標專用權,《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綠色食品標誌和標誌使用證書。
從市場和消費角度說,“綠色食品”證明商標造假,是藉人們追求健康、安全的心理,打著“綠色食品”的幌子渾水摸魚,給“綠色食品”市場造成混亂;同時,這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採取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可能排擠競爭對手,還損害了真正“綠色食品”的利益;對廣大消費者也會形成誤導,這就涉嫌消費欺詐,是屬於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為。
對於以普通食品冒充“綠色食品”者,必須毫不手軟地予以整頓和打擊,以保障“綠色食品”真的是安全、優質、營養食品,保護合法“綠色食品”品牌,促進“綠色食品”市場健康發展。
除了“綠色食品”證明商標不能想印就印,“綠色食品”不能渾水摸魚,這些年屢有聲音指出,“綠色食品”存在“超期服役”現象。按照規定,“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繼續使用的,須在有效期滿前九十天內重新申報,未重新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其使用權。然而,使用過期失效標誌的現象仍然存在。這與冒用“綠色食品”標誌的性質是一樣的,是誤導消費的行為,也應清理整頓。有消費者誤以為“綠色食品”標誌為終身製,也應通過普及相關知識糾正。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何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