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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博基尼成功仲裁域名lamb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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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域名:

lambo.com,註冊於2000年3月5日,目前所在註冊商為NameSilo,LLC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1. 投訴人是意大利蘭博基尼汽車公司

2. 被投訴人John F Lambeth是美國一位域名投資人,他在提交的答復中要求中心在所有新聞稿中對他進行保密,但小組專家表示:本政策下的所有決定將在互聯網上完整公佈,除非行政小組在編輯部分決定的特殊情況。如果被投訴人要求保密,那需要提供“為什麼必須要這樣做?”的充分理由。

事實背景:

1. 投訴人是一家高檔、高性能跑車製造商,成立於1963年,總部位於意大利阿加塔洛尼亞;

2. 投訴人以LAMBORGHINI的品牌名稱進行交易,並且是多個商標以及域名lamborghini.com的所有者;

3. 投訴人的標識一個知名且常用的縮寫“Lambo”也已被投訴人註冊為商標,該商標最早可追溯到2008年4月28日;

4. 爭議域名是在2018年2月28日或之後被被投訴人收購,直到最近,爭議域名才解析為一個網頁,該網頁內容顯示以50,000,000歐元(約合人民幣3.47億)的價格出售,或以每月1,083,334歐元(約合人民幣7,517,796元)的價格出售或租賃該域名;

5. 爭議域名在第三方平台出售,其中一家平台以56,671歐元(約合人民幣393,268元)的價格掛售,另外一家以12,000,000美元(約合人民幣80,865,600元)的價格掛售。

蘭博基尼成功仲裁域名.jpg

雙方爭論:

A. 投訴人

1. 投訴人表示爭議域名與其擁有合法權利的商標相同易混淆,並且投訴人LAMBO的標識在案件編號為D2011-1269的仲裁案中得到了認可;

2. 投訴人還表示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任何權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訴人沒有提供或明顯準備將爭議域名用於善意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因為它從未解析到一個活躍的網站,而只是用於一個標註了非常高售價的出售頁;

3. 投訴人表示,包括LAMBO商標在內,投訴人在包括美國在內的世界範圍內享有盛譽,被投訴人不可能不知道LAMBO的商標。事實上,被投訴人在獲取爭議域名時明顯知曉投資人的LAMBO商標,其獲取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將其高價賣給投訴人或投訴人的競爭對手。

B. 被投訴人

1. 被投訴人稱,爭議域名與投訴人的LAMBORGHINI商標並無混淆性相似之處,它只有該商標的前五個字母相同;

2. 被投訴人在互聯網和現實生活中都被稱為“Lambo”,具有處理和開發域名歷史,在網上也擁有“Lambo”的足跡,並在網上社區中個人身份稱之為“Lambo”,具體來說,“Lambo”在擁有百萬會員的論壇“NamePros”以及其他社區上享有盛譽。為了支持他的論點,被投訴人提供了其在論壇上具有一定歷史的帖子;

3. 被投訴人還聲稱,其他以“Lambos”命名的公司和用戶大有存在,他認為這是一個通用術語,在許多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商業和非商業領域有無數應用,在Linkedin上的搜索結果顯示了2,400個結果,並且有一家意大利經營的商業企業使用域名為lambo.it,另一個在美國經營的企業使用域名為lamboshp.com事實上還有很多以此為名的企業。此外“Lambo”在其它語境中具有含義,比如:西西里語中的姓氏,希臘語中意為“閃耀”;

4. 被投訴人聲稱,投訴人對“Lambo”的權利不能超過該屬於的其他用戶或其他商標持有人,此類用戶包括被投訴人,他應被視為合法註冊。此前有UDRP小組表示:如果一個術語擁有多個對應用戶,則應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則;

5. 被投訴人聲稱,他從事域名投資業務,這是一種合法的商業模式。此外,轉售通用域名並非惡意,因為域名業務已成為被廣泛接受的合法投資項目;

6. 被投訴人聲稱,“Lambo”是被投訴人的名字,並在該域名的開發上花費了6,441工時和143,458美元(約合人民幣966,735元)的成本;

7. 被投訴人聲稱,投訴人從最初的註冊日期起已經等待了22年才試圖仲裁爭議域名,在所有情況下,被投訴人要求聲明投訴人是反向域名劫持。

仲裁結果:

第一要素:爭議域名與投訴人商標易混淆(

投訴人提供了其為LAMBO註冊商標的重要證據,在不考慮通用頂級域名.com的情況下,專家組認為爭議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訴人的商標,具有容易混淆的特性。

第二要素: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的合法權益(

在本案中,投訴人充分完成了舉證責任部分。被投訴人可以通過證明其在收到爭議通知之前已經使用或已為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務相關而使用域名做好了充分的準備,或通過爭議域名被廣為人知,或已經對爭議域名進行了合法的非商業或合理使用。

然而爭議域名唯一已知用途是以50,000,000歐元的價格出售,以及最近重新定向到被投訴人已訪問的第三方網站,這些用途均不構成善意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用途。除了籠統的聲稱被投訴人開發了爭議域名之外,被投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來支持他的這種說法。

小組專家進一步討論!

僅僅通過語言表述被投訴人以爭議域名廣為人知是不夠的,需要提供可信的證據,如果沒有真正的商標或服務商標的權利,被投訴人可以提供的證據包括:出生證明、駕駛執照或其他政府頒發的身份證件。其它材料也可以是博客、新聞文章、獨立的第三方通信。亦或者賬單、發票或工作證……

而投訴人在這方面提供唯一的證據就是來自與NamePros域名論壇的相關摘錄,其中兩名參與者聲稱被投訴人在論壇上稱自己為“Lambo”已經有一段時間了。但是,被投訴人的證據並沒有具體說明被投訴人在論壇上以“Lambo”為名的具體時間段,要知道名稱是可以重新定向的。特別是重要的是,要確定被投訴人是在獲得爭議域名之前就一直使用該名稱,還是在獲得爭議域名之後才開始使用該名稱。

此外,被投訴人聲稱Lambo具有的其它意思,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支撐該說法,事實上在任何其他語言中Lambo並沒有任何字典詞的含義。“Lambo”可能被用作姓氏、漫畫系列中角色的名稱和音樂專輯的名稱,但這並不能足證明什麼。

鑑於上述情況,專家組的大多數成員(兩位)認為沒有任何依據來證明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擁有合法權益。因此,應當視為投訴人已滿足第二要素。

第三要素:惡意註冊和使用(

正如被投訴人所說,域名投資可以是一種合法的商業活動,註冊域名進行轉手本身並不構成惡意註冊,是否惡意需取決於具體的事實。專家組大多數成員不接受被投訴人關於爭議域名的主張,對於被投訴人的註冊記錄沒有可信的解釋或相關證據。因此專家組必須設法從已知的證據中來推斷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的意圖。

首先,被投訴人除了聲稱自己開發了爭議域名外,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打算使用爭議域名;

其次,被投訴人實際上並沒有對“Lambo”一詞是眾所周知的常見縮寫提出異議,他也沒有聲稱在爭議域名註冊之日他不知道投訴人或其使用“Lambo”來代表;

最後,爭議域名在其已解析的網站上以非常高的價格出售(特別考慮到被投訴人聲稱潛在購買者無法以較低的價格獲得爭議域名)在第三方平台上出售的價格清楚表明了被投訴人的定位,即“一家可能願意支付或接近被投訴人要求的極高金額要價的公司”。根據相關證據顯示,潛在的公司可能是意大利出售樹木和灌木的Lambo.it;在芝加哥經營四個加油站的Lambosbp.com。唯一能夠想到符合爭議域名買家的是本案的投訴人或者它的競爭對手。

綜上所述,專家組的大多數成員認為爭議域名為惡意註冊和惡意使用。投訴人達成仲裁所有三個要素,責令將爭議域名轉移給投訴人。因此,也沒有必要考慮投訴人是否存在反向域名劫持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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