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律師:
您好!我公司是依據英國法律成立的公司,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現變更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核准註冊,取得了核定使用在衣服、皮帶、鞋等商品上的多個商標,包括標誌性的圖案和字母,現均在有效期內,並在相關產品上使用。
近期,公司員工在某地的一家商店裡發現,該商店出售拖鞋的商標標識與我公司的產品基本相同,拖鞋表面的圖案和字母均高度雷同。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如何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讀者金姆
金姆:
您好!您公司的註冊地在英國,在中國遭遇商標侵權,屬涉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步伐不斷加大,國外知名企業在中國設立公司開展業務的情況越來越普遍。近年來,中國政府部門加大了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通過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體的方式,處理了大量的涉外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有力地維護了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規定,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案件當事人經過協商後也可以適用起訴法院所在國的法律。本案被請求保護地為中國,故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您公司係涉案商標的註冊人,其依法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受中國法律保護,可以直接向出售拖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商標侵權的認定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三項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以及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規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人民法院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您提及的涉案商標是您公司註冊的商標,是由具有顯著性的圖案和字母構成。被訴侵權產品為拖鞋,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鞋”屬於同一類別,該拖鞋表面使用的圖案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性使用。被訴侵權標識圖案和字母組合使用了您公司註冊商標的主要部分,會導致普通消費者產生混淆,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您公司存在特定聯繫,涉案拖鞋屬於侵害貴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 如何確定賠償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三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您公司根據對涉案侵權產品的調查取證情況,可以提出合理的賠償數額。
另外,您公司在固定證據後,還可以向商店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涉案侵權行為,由該局對侵權事實進行調查,依據調查結果可以對侵權主體做出行政處罰。
(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培傑)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