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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知識產權領域「碰瓷式維權」

知產助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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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大幅增加,商業化維權現象應運而生,知識產權濫用問題開始顯現。部分權利人采取「碰瓷式維權」或「放水養魚式維權」,針對個體工商戶或終端銷售網店提起大規模批量訴訟,一味追求商業利益。而被批量維權傷害的群體往往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將商業維權視為知識產權「敲詐勒索」,造成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誤讀。

知識產權訴訟的商業化,是知識產權財產性的應有之義,本無可厚非。但是,在行為人的權利基礎、維權手段等不正當的情況下,極有可能構成權利濫用。在被濫用的知識產權商業維權訴訟中,知識產權人和維權「承包商」形成了一條訴訟產業鏈,將侵權之訴作為一種商業策略,使訴訟背離了權利保護的初衷而異化為權利人獲取超額收益的手段,這無益於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更與民法所倡導的公平、誠實信用和權利不得濫用等基本原則相違背。

個體工商戶易成被擾對象

相較於一般知識產權案件,商業化維權案件通過流水作業的維權機製,能夠快速高效地實現訴訟利益。當訴訟目的之「逐利性」不斷加劇甚至超過「維權性」的初衷時,侵權之訴的內在價值已然發生異化,並出現濫訴及惡意訴訟傾向。

維權對象通常選擇終端銷售者。在「逐利性」驅動下,知識產權人通常不起訴也不願追加侵權產品的生產者或中間流通者,而專以法律意識較為薄弱、缺乏訴訟經驗的眾多終端銷售者為起訴對象,比如五金商店、小型便利店、文具用品商店等個體工商戶。利用小經營者的懼訟心理,通過和解或法院調解的方式快速實現預期收益。

取證模式單一。維權人通常采取公證取證的方式固定證據,常表現為同時間段內同一公證人員對眾多個體工商戶「掃蕩式」取證。對於銷售侵權產品的事實認定通常不存在爭議,只是對於公證內容合法性存疑,如公證人員數量不符合法律規定、公證保全產品和銷售者所出具票據的產品名稱不一致等。

惡意訴訟的傾向性。部分權利人采用「陷阱取證」進行「釣魚式維權」,在小商戶本無購買侵權商品的意願時,通過贈送或請求少量進貨試銷的方式誘導商家購入,隨後即有公證人員上門取證。侵犯商標權或外觀設計的商品多為日常生活用品,由於留存數量少且價格低廉,市場門檻低,小經營者通常不會要求推銷人員簽訂進貨合同或開具正規供貨憑證。

起訴時間故意滯後。鑒於店鋪的監控留存最大時限為2~4個月不等,維權團隊進行公證取證後通常並不馬上通知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而是故意等待5~18個月之後再提起訴訟,此時監控已然失效,被告對於原告誘導侵權的主張陷入舉證不能,惡意訴訟之嫌無從考證。同時,通過「放水養魚」,拉長了侵權期間,增加了侵權賠償數額。

商業化維權泛濫原因何在

知識產權商業化維權訴訟是權利人放棄市場交易與行政救濟途徑直接奔向司法救濟,通過訴訟獲取賠償的方式取得收益。但是,法院通常不具有發現市場定價的信息優勢和能力,那麽為什麽權利人還願意直接起訴到法院「維權」呢?

侵權賠償數額認定過高,刺激知識產權維權向商業化發展。為了防止同案不同判等情形出現,部分省份明文規定判賠標準,形成所謂的「判賠行情」,遠高於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利潤或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因此,商業化維權人通常怠於履行舉證責任,傾向適用賠償數額更高的法定賠償。

行政監管缺位。商業化維權所針對的侵權產品多為低端日用品,分散在大量小門店中,行政機關對侵權行為發現難、管理成本高。有限的執法力量導致知識產權管理和執法力度不足,為侵權行為的泛化和商業維權的發展提供了契機。

立案過濾功能有所弱化。隨著立案登記製的實施,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便予以登記立案。惡意訴訟的行為本身是一種隱蔽的通謀,因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而難以甄別。

多措並舉防止惡意訴訟

嚴格審核認定公證證據。法院應嚴格審查維權方的證據,防止商業維權人與公證人員惡意串通,以維權為名行惡意訴訟之實。同時,法院應當嚴格審查原告是否存在「釣魚取證」行為,並將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堅持訴訟誠信的價值導向。

細化合法來源抗辯的證明標準。合法來源抗辯的目的,在於保護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應綜合考慮被告的經營規模、專業程度、市場交易習慣等,區分大型商超和小商戶的註意義務。對於法律意識不強的小商戶,不宜將舉證標準定得太高,小商戶能夠提供進貨單、匯款憑證等能指向具體上遊賣家或生產者的證據,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即可認定其完成了「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責任。

合理確定法定賠償數額。適用法定賠償時,應堅持「分門別類、比例適中」,區分不同商品類別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對於事關消費者人身健康的食品、醫療用品等,應從高認定賠償數額;對於其他普通商品應堅持損害填平原則,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對於權利人發現侵權卻不及時製止且遲延起訴的,應適當減少損害賠償數額,使知識產權訴訟回歸維權本色。

加強行政管理和執法力度。相較於司法保護方式而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更加靠近市場,更具主動性、直接性,手段更具多樣性,可以從侵權行為發生的源頭上去打擊違法行為。首先,應當加強行政管理。明確行政管理機構內部職權分工,建立統一協調的管理機製,加大執法力度。其次,加強行政執法,增加對小商戶知識產權問題的專項性行政執法。最後,強化司法審判與行政執法銜接機製。法院對於侵權行為分布的特點、「釣魚維權」傾向的感知更為敏感,應及時向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反映情況。

加強對小商戶的普法宣傳。相關部門應開展多種形式的普法宣傳活動,如在營業場所張貼宣傳畫;在小商戶集中地設置免費法律咨詢臺,提供相關法律咨詢;不定期舉辦知識產權法律講座,培育知識產權法律意識。

(原題為《警惕知識產權領域「碰瓷式維權」》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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