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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通過仲裁拿到了註冊21年的typo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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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號:FA2206002001423

爭議域名:googled.com,註冊於2001年10月8日,目前所在註冊商為NameSilo,LLC。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1. 投訴人是谷歌公司;2. 被投訴人是拉脫維亞的Markus Tamm(個人或公司)。

域名争议@3x.png

仲裁過程:

2022年6月22日,投訴人向仲裁與調解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提交投訴;當天,爭議域名所在註冊商回復中心驗證請求,確認爭議域名當前持有人就是被投訴人;2022年6月23日,中心向雙方送達了投訴通知書和相關附件,並要求被投訴人在7月13日前進行回復;(但被投訴人並未進行任何回復)2022年7月19日,根據投訴人要求由單一成員小組裁決此次爭議,中心任命Charles A. Kuechenmeister擔任此次的小組專家,在進行公平公正公開宣言後本案審理階段正式開始。

雙方爭論:

A. 投訴人1. 投訴人主張,投訴人是一個互聯網搜索引擎公司,它通過了包括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內的多個商標機構註冊了GOOGLE商標。被投訴人的域名包含了投訴人完整的商標,僅僅只是添加了字母「D」和通用頂級後綴「.com」;2. 投訴人主張,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沒有任何權利或合法利益,因為他們並沒有因為該域名而廣為人知,也沒有將爭議域名用於任何善意的提供商品或服務,而是將其托管在按點擊付費的第三方廣告平臺;3. 投訴人主張,被投訴人此舉顯然是通過投訴人馳名商標從而利用爭議域名進行牟利,所以爭議域名已經被惡意註冊和使用。B.被投訴人未提交任何回復。

仲裁結果:

第一要素:爭議域名與投訴人商標易混淆(√)不考慮域名後綴,爭議域名與投訴人的商標可能會造成混淆。第二要素: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的合法權益(√)1. 小組專家認為,註冊商提供給中心的信息裏「Marcus Tamm」為爭議域名註冊人,該名稱與爭議域名沒有任何相似之處。當然,一些案例中被投訴人可以通過提交證據證明自己註冊爭議域名為何與註冊信息不同。但是,在沒有任何此類證據的情況下,並且在被投訴人未提交回復的情況下,UDRP專家組始終會認為:註冊人名稱與域名不對應的whois證據足以證明被投訴人未以爭議域名而為人知;2. 盡管投訴人並沒有用太多的話語來斷言,但通過將投訴人商標和爭議域名相對比可以發現,兩者之間的差異非常細微,且投訴人商標並非字典詞,被投訴人明顯犯有域名仿冒罪,這是故意使用受保護商標的錯誤拼寫,利用互聯網用戶在訪問商標所有者網站時打字錯誤,從而獲取利益,這對投訴人的利益是一種損害。綜上所述,投訴人提供了所需的證據,根據證據且被投訴人沒有任何回復的前提下,專家組認為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沒有任何權利,投訴人滿足了仲裁第二要素。第三要素:惡意註冊和使用(√)如上所述,被投訴人犯有域名仿冒罪。被投訴人已註冊並正在使用爭議域名,該域名與GOOGLE商標相似易混淆。被投訴人與該商標或其所有者、投訴人之間沒有任何關系。鑒於政策¶ 4(b)的情況清單是非排他性的,使用與被投訴人沒有任何聯系且與投訴人馳名商標混淆性相似的域名,可以是投機取巧的惡意使用證據。很明顯,被投訴人在註冊爭議域名時已經對投訴人及其商標有所了解,要知道投訴人的商標在全球都有廣泛聲譽,且他的商標並非字典詞而是獨一無二的。被投訴人將該商標完全復製到域名中,盡管有一個非常微妙的拼寫錯誤,依舊無法避免惡意註冊和使用的事實。

綜上所述,投訴人滿足ICANN政策要求的所有三個要素,贏得此次仲裁勝利,爭議域名應當轉移給投訴人。

總結:

這不是第一起案例了,之前也有分享過facebook、寶馬、推特等類似案例。這樣的案例被投訴人不做回復其實是最省事的選擇,因為回復與否最終結果都一樣。其實很多註冊人想的就是利用對方的聲譽和自然流量,賺一波廣告停放費用,真被仲裁了也無所謂,如果能通過這個方式賺到錢,以後還會註冊googleA/B/C/D/E……,所以,如果真正有需要的人,還是最好避開這些非字典詞,同時還是國際馳名商標的域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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